近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一家护耳店被当地监管部门认定为“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罚款11万元。由于店主未能按时缴纳罚款,他又被罚款11万元。总额超过22万元的“天价罚款”引发了关于“小罚重罚”的讨论。
3月28日,该店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她仍然不认可“非法行医”的认定,并认为她经营的是一家采耳店,“巨额”罚款对她来说太重了,无法支付。
图片来源:央视新闻
3月29日,宜宾市翠屏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回应红星新闻。本案中,涉事店铺的行为属于诊疗活动,并非公众所理解的一般常见的“采耳”行为。因此,对“非法行医”的认定是正确的,处罚并不更重,故按“一般情形”的下限处罚。
“健康翠屏”微信官方账号消息,3月31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卫生健康局发布情况通报:针对“宜宾市云康堂健康管理中心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被处罚”一案,宜宾市翠屏区卫生健康局已向区人民法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同时,宜宾市翠屏区卫生健康局已对该病例启动内部审查,下一步将根据审查情况妥善处理。
当地卫生局:这是一次不寻常的采耳诊疗活动。
* *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3月31日报道,2023年3月,李女士通过加盟方式在宜宾市翠屏区开了一家耳部护理店,主要经营采耳和耳部理疗。“刚入职时,有人告诉我,我的主业是理疗、疏通经络、采耳。”
李女士提供的营业执照显示,该店铺的经营范围包括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中医保健服务(非医疗),以及销售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然而,开业不到半个月,李女士就因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责令停止执业。“我把液体滴入耳朵,给顾客一种体验;内窥镜用来掏耳朵;云刀是采耳工具。”
△涉事店铺营业执照(图片由受访者提供)图片来源:* *广电总台中国之声
此后,宜宾市翠屏区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李女士的护耳店涉嫌非法行医。
对此,宜宾市翠屏区卫生健康局党委委员孙静告诉中国之声记者,执法当天,该店正在使用“小可视”内镜仪器对一名顾客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制定了“外用+内服+古方+穴位”的治疗方案,并使用云刀对耳道进行摩擦。上述行为属于诊疗活动,而非公众所理解的一般常见的“采耳”行为。
△涉事门店内部(图片由受访者提供)图片来源:* *广电总台中国之声
据红星新闻报道,2023年6月19日,翠屏区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云康堂于2023年3月20日至3月22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对云康堂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还称,罚款应在15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处罚款3%的罚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
然而,李女士并未按时缴纳罚款,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2023年12月19日,翠屏区卫生健康局发布《提醒书》,以云康堂未履行此前处罚决定为由,在此前罚款11.2万元的基础上,对其追加罚款11万元。
云康堂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后,翠屏区卫生健康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今年3月22日,该案在法院开庭审理。
专家:主观恶性不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小。“初犯不罚”原则应适用于本案。
* *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3月31日报道,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孔文祥表示,地方执法部门的处罚依据是《基本医疗保健与健康促进法》第99条。但是,行政处罚也需要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过罚相当”是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我们依据事实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错了多少,就要承担多少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孔文祥认为,李女士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长,她的利润也不多。她的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程度较小。“初犯不罚”原则应适用于本案。
对此,翠屏区卫生健康局告诉中国之声记者,根据《四川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清单(2023年版)》,李女士所在门店的非法行医行为不在此列。
对于此类事件,国务院于今年2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和实施的指导意见》,要求严格规范罚款的实施,罚款决定应充分考虑公众的个人感受,确保罚款决定符合法律原则,并考虑相关事实和理由。
(国家商报综合红星新闻、* *广电总台中国之声、“健康翠屏”微信官方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