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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转板上市需向证监会备案

近日,一家在境外上柜市场上市的境内企业向境外监管机构提交了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境外转板上市”)的申请,在未履行境外首次公开发行备案程序的情况下完成了境外上市。证监会表示,该行为违反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境外转板上市需向证监会备案

根据《试行办法》,境外发行上市是指与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相关的活动,境内企业在境外场外市场上市不在备案管理范围内;根据发行人境外首次公开发行或上市应在提交境外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的要求,中国证监会表示,境内企业境外转上市应在提交境外转上市申请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境外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的相关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证监会强调,根据《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管理安排的通知》,在《试行办法》实施之日2023年3月31日,已提交境外上市申请文件且尚未获得境外监管机构或境外证券交易所核准的境内企业,应在境外上市完成前履行备案程序。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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