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广东证监局发布两则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涉及东莞证券和中信证券。券商和相关人员均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原因方面,东莞证券作为全威科技的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作为全威科技的持续督导机构,均在2019年至2020年上半年全威科技的贸易业务中涉及财务造假。
2023年11月,全威科技公告称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公司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5.57亿元,虚增营业成本5.52亿元,分别占当期报告入账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21.4%和23.36%。2020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3.44亿元,分别占当期报告入账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28.97%和30.33%。
两家券商同时收到警示函。
经查,东莞证券作为广东全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国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履职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未审慎核查上市公司大额资金往来真实性;二是未按要求完整填写2019年现场检查报告。
东莞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姚根发、杨娜作为保荐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东莞证券、姚根发、杨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查,中信证券作为全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持续督导机构,在持续督导履职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未充分核实对二甲苯交易业务客户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二是对二甲苯贸易业务真实性核查不充分;三是对二甲苯业务单据审核中,运输合同对应的船公司与舱位测量报告无明显差异;四是对二甲苯业务单据审核未关注到销售合同和租船合同约定的装货港存在明显异常。
中信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彭羚、浦瑞航作为保荐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中信证券、彭羚、普瑞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全威科技收入一年半增加9亿元。
全威科技此前公告称,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通知书》,于2023年8月23日收到《处罚事先告知书》,正式处罚于2023年11月3日落地。
监管发现,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全威科技原控股子公司全国供应链通过海运方式开展二甲苯交易业务。引进科金庸等公司后,与茂南钻达、上海邦耀、中潜石化、茂名达夫、上海创集、上海奕劻、深圳前海金鑫银辉、珠海润生达等8家供应商签订了二甲苯采购合同。
在采购合同签署当天,国邦供应链与关兴石化(海南)、广东钻达、广西黄河能源、广西刘琦投资和郁芳石化(海南)等五家客户签署了二甲苯销售合同。货物和数量与相应的采购合同完全一致,并同意上述客户自行提货。当天,国家供应链作为托运人和供应商作为付款人,与相关船公司签订了租船合同,购买和销售的货物由同一船公司在同一航次运输。
上述供应商与客户之间存在明显的不正常关系,如在采购和销售环节中存在虚假的租船合同和运输单据,没有实际交付货物进行装运和运输,以及在货物采购和销售中存在资金流通。全国供应链开展上述业务时,其经营范围不包括危险化学品,并积极要求科金庸为供应商和客户提供担保。明知关联交易多个环节明显异常,仍按照内销产品销售业务模式全额确认上述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全威科技将上述虚增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9年虚增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为5.57亿元,分别占当期报告入账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21.4%和23.36%。2020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3.44亿元,分别占当期报告入账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28.97%和30.33%。
为此,权伟收到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200万元”的处罚;当时,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邵建堂、李、黄、钟鸿标等高管也受到警告,并被处以50万至80万元不等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