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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财务造假更全面举措,综合惩防工作启动,重点关注30条措施

打击财务造假更全面举措,综合惩防工作启动,重点关注30条措施-图1

资本市场欢迎最全面的惩治和防范财务欺诈的文件。7月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综合惩治和预防资本市场金融诈骗工作的意见》,由证监会、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旨在进一步打击资本市场金融诈骗,维护良好的市场生态。这是资本市场历史上第一次惩罚和预防财务欺诈。

不可否认,财务造假破坏了资本市场的诚信基础,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其中,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是证券监管执法的一贯重点。近年来,各有关方面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一批金融诈骗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监管执法力度不断加大,有效净化了市场生态。但是,查处金融诈骗的难度很大,有效打击系统性、隐蔽性、复杂性金融诈骗的任务十分艰巨。要坚持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切实增强合力。因此,这个《意见》应运而生。

综合记者了解,《意见》以全面惩治资本市场金融欺诈为重点,坚持系统性理念,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着力完善监管协调机制,构建惩防并举的综合长效机制。《意见》共20条,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第二部分是主要内容,第三部分是实施保障。主体部分提出了5个方面17条具体措施。总体而言,有30项核心举措值得关注:

1。加强股票发行现场检查监管,重点关注业绩异常增长,防止“带病过关”。

2。以违约和风险债券发行主体为重点,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虚假信息披露、挪用募集资金、逃废债务等违法行为。

3。密切跟踪系统性、团伙性金融诈骗的特点和演变趋势,严厉打击通过制作或变造凭证、利用关联方虚构交易或第三方合作实现系统性诈骗的行为。

4。全面惩治金融诈骗的策划者、组织者、实施者、合作者和专门从事诈骗的职业犯罪团伙,坚决打破诈骗“生态圈”。

5。加强会计监管,加大对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实施财务欺诈的打击力度。狠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执行,加大对操纵资产减值提取和调整利润、以财务“洗澡”掩盖前期造假的打击力度。

6。依法惩治证券发行人和上市公司通过“//k0/]转让”、“接单”等虚假交易方式实施的金融欺诈行为。

7。严厉打击利用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票据交易等手段进行的金融诈骗。,并基于完成并购业绩承诺、方便大股东攫取高分红、满足股权激励行权条件、避免退市的目的,严惩财务造假。

8。压实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责任,加强对基金所投项目财务真实性的尽职调查和投后管理,防范欺诈行为的发生。

9。充分发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支撑功能,依法查询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多渠道识别金融诈骗线索。完善线索全流程闭环管理机制,规范线索处置程序。根据法律法规,利用银行流水电子化查询机制和反洗钱调查机制,提高涉案资金查询效率。

10。建立和完善合作造假者名录,延伸对其他关联方造假线索的调查和串并分析。优化整体巡查排查调度和跨区域协作机制,提高发现重大复杂线索的能力。

十一。加强发行审核、公司监管、中介机构监管等业务条线协调,提高监管效率。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执法、行政处罚等环节,提高执法效率。完善重大金融诈骗案件查处机制,提高侦查质量和效率。

12。及时总结执法经验,不断优化监管工作流程机制。用好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签署的双边和多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加大跨境调查力度,提高利用境外业务查处金融诈骗案件的效率。

十三。针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重大证券违法线索,符合条件的,及时启动联合情报引导和调查工作。对跨区域、系统性等重大诈骗案件,推动建立健全公安、检察机关联合挂牌督办机制,提高重大案件查办效率。

14。加快出台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明确第三方配合欺诈、资金占用等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充分运用法律授权,加大对金融诈骗案件的惩处力度,坚决依法将主要责任人员禁入市场。

15。优化对金融诈骗的处罚标准,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对于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的,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追回相关财产。严格执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对欺诈发行、严重财务造假的公司坚决依法退市,强化对相关机构和个人的责任追究。

16。推进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加大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财产的刑事责任追究力度。深挖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违法犯罪线索。供应商、客户、中介机构、金融机构等第三方人员合作实施金融诈骗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探索建立证券公益诉讼制度。推动简化登记、诉讼、执行等程序,完善示范判决机制,加大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适用。协调运用先行赔付、配套诉讼、代位诉讼、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等一系列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

18。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和相关企业主管部门继续加强对所出资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督促相关企业依法依规处理涉及其控制的证券发行人和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和合作造假问题,严肃追责问责,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金融和证券监管部门。

19。督促被投资企业积极履行对证券发行人和上市公司财务真实性的股东监管责任。加强执法合作,及时移交其他证券发行人和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线索。

20。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其关联企业和所监管企业的财务欺诈、合作欺诈、协助非法占用担保等行为进行处理,并通报金融、证券监管部门。督促银行等金融机构更加关注和审查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等贷款对象的财务真实性。

21。在集中函电基础上,加快推进函电数字化处理,鼓励和引导中介机构等主体通过数字函电平台开展函电业务,加强对金融机构函电业务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22。各级地方政府在提供政策支持过程中,将证券发行人和上市公司财务真实性作为扶优限劣的重要依据,依法出具税收和合规文件,为相关部门在市场监管、税收、能耗、社保缴纳、诉讼仲裁、产权登记等领域提供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切实履行金融欺诈风险属地处置责任。

二十三。引导证券发行人和上市公司加强内控制度建设,突出对欺诈重点领域和环节的监督制约。落实独立董事改革要求,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监督作用,强化审计委员会反舞弊职责。

二十四。推动上市公司建立绩效薪酬追索等内部问责机制,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加强考核约束,将财务造假作为各级国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扣分内容。加强“关键少数”的宣传教育,把诚信合规意识作为资本市场培训的核心内容。

二十五。推进以上市公司和债券发行人质量为导向的中介机构质量评价机制。督促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加强执业质量控制。

二十六。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中介机构如发现证券发行人或上市公司涉及财务欺诈,将及时通报金融和证券监管部门。中介机构主动举报欺诈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完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督促相关机构和人员勤勉尽责。

二十七。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被依法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吊销执业许可证,禁止从业人员进入。

二十八。完善资本市场会计、审计、评估等监管规则,发布重点领域应用案例或实施问答,加强对会计准则实施的指导。加强会计监管体系建设,推进会计数据标准在电子证书中的应用,提高企业财务会计规范化水平。完善信息披露豁免监管制度,严格豁免条件和程序,防止证券发行人和上市公司滥用豁免掩盖欺诈行为。

二十九。将金融诈骗、资金占用、合作诈骗等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纳入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信息,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强化失信约束。

30。完善金融诈骗等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知情人举报奖励机制,提高奖励金额,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财产行为的立体问责,不断深化与公安、司法机关的联动,进一步推动形成监管执法“生态圈”,落实好“长牙刺”的要求。

一批重大典型案件得到及时惩处。

据记者跟进,近年来,证监会不断改进监管执法工作,完善执法体制机制,一批重大典型案件得到及时惩处。数据显示,2021年至2023年,共处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件397件,其中欺诈案件203件。2021年以来,共向公安机关移送金融诈骗、资金占用、非法担保等刑事案件150余起。推动建立集体诉讼制度,其中康美药业赔偿投资者24.59亿元,紫晶存储、泽大一生赔偿超过13亿元。

不仅如此,监管部门对重大违法行为坚决实施强制退市,对退市公司违法行为一追到底,为中小投资者向公司和责任主体索赔提供了依据。从近几年的情况来看,“白马股”因造假突然爆仓的现象明显减少,市场生态持续改善。综合来看,该意见有五个方面值得关注:

一是坚决打击和遏制重点领域金融诈骗。包括严惩欺诈发行股票和债券、虚假信息披露、挪用募集资金和逃废债务,严厉打击系统性欺诈和第三方合作欺诈,强化滥用

利用会计政策监督舞弊,加强对特定领域财务舞弊的打击。

二是优化证券监管执法体制机制。包括完善线索发现机制,发挥科技手段支撑作用,增强监管穿透能力。加快监管转型,完善大案要案查处机制,提高查处质量和效率。深化证券执法与司法机关在信息共享、案件办理、警示教育等方面的合作。,提高查办大案要案的效率。

三是加大全方位立体问责力度。包括加快出台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加强行政问责的威慑力。推进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强化对构成该罪的“关键少数”和造假者的刑事责任追究。完善民事责任追究支持机制,推进登记、诉讼、执行等程序简化,加强对投资者的赔偿救济,提高综合违法成本。

四是加强部际协调和中央与地方的协调。包括国有资产出资人和相关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严肃追究财务造假者的责任,并配合相关企业进行举报反馈。金融监管部门将加大协同打击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加强对金融真实性的关注和审查,加强对信证业务合规性的监督检查。地方政府把金融真实性作为扶优限劣的重要依据,切实履行金融欺诈引发风险的属地处置责任。

第五,财务造假的常态化和长效化防范。包括强化公司治理的内生约束、强化审计委员会的反舞弊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推动公司内部问责机制的建立等。压实中介机构“把关人”责任,依法暂停或禁止重大违法违规中介机构从事证券服务,完善资本市场会计审计相关规则,强化联合惩戒和社会监督。

下一步的制度安排是什么?

总体来看,证监会一直坚持打击财务造假、大股东占用资金等信息披露违法案件。近日,证监会根据违法情节和责任程度,对财务造假、大股东占用资金等5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件进行了行政处罚和事先通报。一是对江苏舜天、st特新、* ST中利3家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合计罚款6830万元,6名主要责任人被禁入证券市场;二是对易到、凯撒童生两家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合计罚款5270万元,拟对1名主要负责人实施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同时,我们坚持“一切应除”的工作原则。金融诈骗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近日,江苏舜天、ST金钢案件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可见,行政处罚不是终点。证监会继续加强与公安、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推进全方位、立体化问责,在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的基础上,推进刑事问责与民事赔偿叠加,全面提高违法成本。

不难发现,《意见》是构建资本市场惩治和防范财务欺诈综合体系的重要制度安排。据记者了解,目前,证监会已就落实《意见》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并重点部署了下一步工作,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第一,加大打击和惩罚力度。加强重点领域金融诈骗风险排查,依法严惩和打击金融诈骗、挪用公款和第三方合作诈骗,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及时报告。

二是优化工作机制。中国证监会将与相关部门就相关领域的金融欺诈防控工作进行协商,共同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相关部门还将加强内部监管,对管理或监督不到位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三是加大宣传引导力度。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意见》的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积极回应市场关切。有关部门要对所投资企业、主管或监理企业给予更多的指导,切实做好各项部署的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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