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法新闻

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理事长沙雁:加大对证券市场重大违法行为立体化追责力度

“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提高金融风险防控能力。

中国证监会主席轻舞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经济主题记者会上表示,证监会将全面检视和加快监管短板弱项。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聚焦重点领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认真整顿和严厉打击财务造假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理事长沙雁:加大对证券市场重大违法行为立体化追责力度

“有效识别和严厉打击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既是推进我国资本市场强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注册制改革、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必要条件。”全国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长长沙燕在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专访时表示。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沙岩建议进一步完善与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相关的刑事立法、司法解释和民事赔偿规则,形成完善的立体追责体系,不断提高违法成本,从制度源头上解决违法成本低、“入罪难”等问题,充分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记者了解到,今年全国两会,沙岩还准备了《关于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建设的建议》,推动解决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采集诚信信息可操作性不强、相关部委间联动惩戒和协同监管作用未能充分发挥等问题。

严厉打击财务造假和资金占用行为。

自成为国家* * * *以来,沙岩持续关注资金占用等证券犯罪的治理。2023年全国两会上,她提交了《关于出台背信司法解释、强化资金占用刑事责任追究的建议》。通过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以下简称“背信罪”)追究资金占用刑事责任的案例较少,背信罪适用“落地难、争议大、适用少”。她提出了背信罪的司法解释,澄清了背信罪的适用争议。

沙岩表示,一些上市公司董事、高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通过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不仅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影响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近年来,监管执法部门不断加大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执法力度。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刑法》修订提高了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最高刑期。但从市场规范的角度看,仍需进一步加强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的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赔偿的立体追责。

对此,沙岩建议进一步完善与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相关的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赔偿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证券市场恶性违法行为的立体追责力度。

具体而言,沙岩建议将欺诈发行证券罪从刑法中的“破坏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移至本章第五节的“金融诈骗罪”,并将欺诈发行证券罪和非法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期提高至最高无期徒刑,使刑罚设置与社会危害程度相匹配,适应实践发展。

同时,她建议提高第三方合作诈骗的刑事追诉标准。如果客户、供应商和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协助发行人和上市公司进行财务欺诈,则应以欺诈发行、合同欺诈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犯罪的共犯和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她还建议加强金融诈骗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探索投资者直接向配合财务造假的第三方董事、高管主张民事赔偿。

鉴于刑法对背信罪的认定缺乏细化标准,资金占用行为难以适用背信罪。沙岩建议,出台背信罪司法解释,加强对控股股东等资金占用行为的规制。

一方面细化兜底条款。沙岩建议,对刑法第169条“以其他方法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中的兜底条款进行解释,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资本市场中常见的“在没有真实交易背景或者明显违背商业逻辑的情况下,要求公司以各种方式提供资本利益、偿还债务”等各类直接和间接的资金占用行为纳入其中。

另一方面,定义“重大损失”。针对资金占用的特殊情形,沙燕建议,将“占用上市公司巨额资金且长期拒不归还,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形认定为一类损失较大的情形,明确巨额资金和长期的具体认定标准。

此外,沙岩还建议进一步细化“条件显失公平、明显资不抵债”等原则性条款。

加强资本市场信用建设

信用建设是资本市场各项制度建设的基础。今年全国两会上,沙岩还准备了《关于加强资本市场信用建设的建议》,为建设诚信资本市场建言献策。

沙岩表示,近年来,证监会紧贴资本市场实际,在加强资本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仍面临一些问题。

一是《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法律层级较低,市场主体诚信意识有待加强,部分市场主体对自己的诚信义务和责任认识不清。虽然新证券法增加了诚信特别条款,规定相关市场主体遵守证券法的情况应当依法纳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进一步明确了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采集诚信信息的合法性,但该条款属于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较弱。

第二,需要加强相关部委之间的联合惩戒和协同监管。信用信息记录范围、信息主体和内容覆盖、相关部门信息共享等方面仍有改进空,协同监管的“组合拳”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沙岩认为,诚信资本市场的建设离不开立法保障和严格执法。她建议从四个方面加强信用建设:

一是明确将资本市场诚信建设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提升市场参与者对资本市场诚信的重视程度,加强资本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制度供给。

二是建立健全资本市场信用承诺制度,形成稳定可预期的资本市场标准体系。相关主体在发行上市审核各环节以及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持续监管中作出的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

第三,继续加大对市场主体失信行为的纠察和惩戒力度。研究将资本市场违法失信行为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进一步强化“失信名单效应”,特别是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关键少数主体,形成更大监管合力,让资本市场失信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四是积极探索守信激励和引导,充分发挥证券业自律组织的职能和作用。试点信用状况评价和应用制度,在融资等环节建立差异化机制,引导市场主体诚信自律。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