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中国证监会就《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上市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拟结合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实践,调整相关会计或经营指标的披露要求,进一步优化披露内容,增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证监会表示,本次修订是为了进一步完善上市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引导上市保险公司不断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上市保险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信息。
据悉,本次修订是中国证监会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新保险合同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二)》(以下简称《规则二》)的规定和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实务制定的。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2022年《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基础上,形成了《上市保险公司信托特别规定》。
修订后的《上市保险公司信托特别规定》基于现行会计准则的要求,调整了相关指标的披露要求。
例如,《新保险合同准则》调整了保险公司的收入确认原则,在保险服务收入的确认和保险合同负债的计量方面做出了较大变化。本次修订在第四条、第六条和第八条对旧准则的部分指标进行了调整,并增加了有助于投资者了解新准则下保险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的相关会计数据或财务指标。
再如,基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修订后的《上市保险公司信托特别规定》调整了第六条投资资产披露要求中关于金融工具的相关表述。
基于《规则二》等行业监管规则的表述和要求,证监会对第六条偿付能力相关表述进行了修订,将“实际偿付能力限额和最低偿付能力限额”修改为“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将第七条风险类别清单修改为“保险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将第三条和第十三条中的“总精算师”修改为“总精算师(或具有相同权限的经理)”。
本次修订还明确了新老衔接的过渡性政策要求。考虑到新保险合同准则实施期间,部分上市保险公司适用过渡期政策的相关要求,本次修订明确了新老衔接,即过渡期内适用过渡期政策的公司可继续参照2022年《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