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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承诺履行“支柱二” 具体进程需结合国内法规则

在数字化浪潮的推动下,国际税收正在经历一场深刻的变革。为了确保跨国企业在原产国纳税,“双支柱”方案已经开始在全球范围内推广。其中,第二支柱提出了全球最低税率的设定,对跨国企业的利润分配产生了深远影响。

国际税收的“双支柱”包括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第一支柱主要是在全球范围内对跨国企业集团的剩余利润进行再分配,主要解决超大型跨国企业的征税权分配问题。

中国承诺履行“支柱二” 具体进程需结合国内法规则

第二大支柱是通过设定全球最低税率,确保跨国企业集团在每个司法管辖区承担不低于一定比例的税负,以抑制税收司法管辖区之间为吸引跨国企业投资而进行的“逐底竞争”。

2022年12月14日,欧盟成员国批准了《欧盟最低税指令》,同意在欧盟引入最低有效税。截至2024年1月,包括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爱尔兰和卢森堡在内的17个欧盟成员国已经颁布了各自关于第二支柱实施细则的立法。

随着欧盟等国家制定第二支柱相关法律法规,2024年也将成为第二支柱的启航之年。对于跨国企业来说,重新审视其全球税收分配是当务之急。

2月20日,澳大利亚会计师协会华北委员会主席彭飞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第二支柱的核心问题是执行15%的最低税率。对于各国而言,经合组织的要求只是为各国提供了指南,是否遵守“两大支柱”最终取决于各国的实际情况。

“以瑞士为例,瑞士承诺遵守‘双支柱’,但瑞士的要求不是对跨国企业作出15%的最低要求,具体来说,对超过15%的国内部分并不具体,但要求对低于15%的部分向当地税务局支付差额。”彭飞说。

对于中国而言,鉴于过去10年中国在国际税收领域的影响力日益增强,彭飞表示,中国承诺满足全球最低税率的要求,但在具体实施方面,中国需要考虑国内法的规则。

据报道,2021年3月,中共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强调,实施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严厉打击国际逃税行为,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我国税收利益。

次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国实施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税收协定相关措施多边公约并适用于部分税收协定的公告》,该公约是经合组织受二十国集团委托制定的,主要是为了落实《BEPS行动计划》中与税收协定有关的建议。

中国在该公约中采纳了两种结果建议:一是BEPS最低标准条款,包括协议应防止逃税造成不征税或少征税的序言,以及应对协议滥用的主要目的检验条款;第二,中国近年来签署的税收协定中通常包含的其他BEPS成就建议。

对此,一位税务官员评论称,从近年来中国在构建国际税收新秩序方面所做的努力来看,中国一直在积极响应经合组织的要求。截至目前,中国对第二支柱的实施进展主要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但从官方表态来看,中国的支持态度较为明确。

记者了解到,2023年10月1日,官方网站财政部以中英文双语发布了《第三次中德财政对话联合声明》。在第三次中德财政对话中,中国和德国呼吁所有国家在执行全球最低税相关规则(即第二支柱)方面加强协调,以避免双重征税并减轻企业的合规负担。

据经合组织统计,全球至少有55个税务管辖区通过公开咨询、预算和立法草案等方式,就实施全球最低税进行了相关立法。

基于此,彭飞表示,目前一些企业正在积极准备,其中一项内容是证明跨国集团的整体税率不低于15%。只有这样才能减少一个国家的税基侵蚀。

此外,为了确保建立新的国际税收制度,第二支柱的规则正在不断完善,这意味着每个成员国都需要根据自己的法律框架来改造和实施这些规则。

在税务人员看来,未来规则的具体细节可能会随着各国法律和实践的发展而调整。“对于我国来说,目前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为25%,但在具体征管过程中,企业实际税负和名义税负并不相同。从这个角度来看,中国需要结合现有政策的实际情况来推动第二支柱规定的实施,这也是第二支柱在磋商阶段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

(文章来源:中国商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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